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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3家纸箱包装厂“栽跟头”最高竟被罚15万!

时间:2023-11-01 01:48:25
作者: 米乐体育m6

  近日的纸箱包装行业,有企业在忙着投产扩产,有企业在盼着订单,有企业在纠结后市纸价究竟走向如何。但是,也有企业正在跟环保“斗智斗勇”。华印小编从三地政府官网得知3家纸品包装厂近期因环保问题被查、被罚款,其中最高罚款达15万元!小编提示警醒我们,环保督查冶理已成一个长态化问题,而不是一时一地的运动式检查,所以纸箱厂老板们,绝对不可以松懈呀!

  11月12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重庆双穗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称,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对重庆双穗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事纸制品制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设备冲洗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排入厂区内的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九曲河。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企业排入雨水管理网中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双经开环(监)字【2019】第WT18号)显示:该企业排入雨水管网中的生产废水超过九曲河执行的地表水IV类水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

  随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1日直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19]33号),责令立马停止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019年7月31日直接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19]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之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但于7月27日提交了相应的承诺书。

  除此以外,生态环境局称,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办事处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重庆市双穗纸制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请求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免于环保行政处罚的函》(通桥办事处函【2019】42号),函称“鉴于重庆双穗纸制品有限公司对本辖区经济、就业等贡献,且认识态度端正、整改措施得当、积极到位”,请我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双穗纸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下列情结:

  1、该企业在知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对生产废水进行了收集。7月29日复查时,该企业在生产废水收集池增设了回用水泵,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有效地防止了生产废水的外排;

  3、该公司制作废水产生量较小,每天约30L,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不长,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不大;

  4、大足区通桥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函所述的理由虽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优先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双桥经开区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要求的罚款额度之下,减轻处罚。

  最终,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要求,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拾伍万元。

  11月12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公布滁州普灵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19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是做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建包装制品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经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政府公布望都县鹏程纸箱加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2019年9月29日,望都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厂新上了三台水墨印刷机,现已安装好,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裁量标准“裁量基准为百分之三。综合各裁量因素,裁量幅度最低为百分之一,最高为百分之五。”。

  望都县环境保护局称,鉴于该厂项目环评文件为报告表类;产业政策属于允许类;符合项目规划要求;新上设备已安装好;无信访举报;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初犯,无违法不良记录;损害生态程度较轻。综合各裁量因素,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根据该厂新安装的水墨印刷机购买票据,购置费用共5.2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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